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(fa)布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(shi)施办法》执行意见,鉴定,职员,诊(zhen)断
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(fa)布了关于(yu)执行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(shi)施办法》的意见,旨在更好地贯彻执行《实(shi)施办法》,妥善解决实(shi)际工作中的成(cheng)绩(ji),进一步保障用人单(dan)位和从(cong)业(ye)职员的工伤保险权(quan)益。意见明确,用人单(dan)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没有在统一兼顾区域的,应(ying)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。从(cong)业(ye)职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(ci)诊(zhen)断、鉴定为统一职业(ye)病的,应(ying)以首次(ci)被诊(zhen)断、鉴定之日(ri)作为工伤认定请求限期的起算时点。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(dan)位按月支付,尺度为工伤职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(jun)工资收入(ru)。此外,用人单(dan)位应(ying)该依法到场工伤保险,从(cong)业(ye)职员工伤保险干系自用人单(dan)位为其(qi)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起见效。该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(ri)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(ri)。
来(lai)源:金融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