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来,因饲养犬(quan)只发生咬伤人的事件层出不(bu)穷,如果(guo)发生饲养犬(quan)伤人事件,责任(ren)应由谁承担?近日(ri),北京二中院披露一起相关案(an)件,法官对相关案(an)情做了释法说理。
案(an)情显示,2021年1月(yue)13日(ri),张(zhang)某骑电动三轮(lun)车(che)至北京市大兴区某院内,遇一条黑色大型犬(quan)对其吼(hou)叫、追赶,电动三轮(lun)车(che)翻车(che)致张(zhang)某摔倒,当日(ri)张(zhang)某被送往镇中心卫(wei)生院就诊,诊断为(wei):右足第二、三跖骨骨折。
事发后,张(zhang)某报(bao)警,民(min)警经调(diao)查后了解该犬(quan)为(wei)黑色拉布拉多,是雷某饲养在(zai)院中,未办理狗证,也没有拴链。雷某辩称,没人看见狗追张(zhang)某,其驯养的狗可能会吠叫,但没有追赶、接触张(zhang)某。张(zhang)某未经其同意,非工(gong)作时间进入(ru)院区,且操作三轮(lun)车(che)不(bu)熟练,自身(shen)存在(zai)过(guo)错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(wei),雷某在(zai)院内饲养大型拉布拉多犬(quan),未办理养犬(quan)证、未拴犬(quan)绳,导致犬(quan)只对张(zhang)某吼(hou)叫、追赶,由此导致张(zhang)某所骑的电动三轮(lun)车(che)翻车(che),张(zhang)某摔倒受伤,进而造(zao)成(cheng)张(zhang)某产生人身(shen)损害和经济损失(shi)的事实,雷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(ren)。
此外,雷某主张(zhang)张(zhang)某自身(shen)存在(zai)过(guo)错,但从本案(an)查明(ming)的事实来看,事发时张(zhang)某系正常进入(ru)院中,未受到阻拦,且并无证据证明(ming)张(zhang)某驾驶三轮(lun)车(che)的过(guo)程中存在(zai)过(guo)错,故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(bu)予采纳。最终判决雷某赔偿张(zhang)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(gong)费等各项损失(shi)3万(wan)余元。
澎湃新闻了解到,《中华人民(min)共(gong)和国民(min)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(zao)成(cheng)他(ta)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(qin)权责任(ren);但是,能够证明(ming)损害是因被侵(qin)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(guo)失(shi)造(zao)成(cheng)的,可以不(bu)承担或者减轻责任(ren)。”
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(wei),犬(quan)只从法律性质(zhi)上来说是养犬(quan)人的财产,其本身(shen)不(bu)能成(cheng)为(wei)法律意义上的民(min)事主体,故法律规定在(zai)犬(quan)只出现伤害他(ta)人的情况时,一般推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(qin)权责任(ren),除非能证明(ming)受害人存在(zai)故意或者重大过(guo)失(shi)。
上述法官亦指出,许多地区也出台了较为(wei)严格(ge)的犬(quan)类管理措施。例(li)如,《北京市养犬(quan)管理规定》要求,在(zai)重点(dian)管理区内,每户只准养一只犬(quan),不(bu)得养烈(lie)性犬(quan)、大型犬(quan)。携犬(quan)出户时,应当对犬(quan)束犬(quan)链,由成(cheng)年人牵(qian)领。此类规定对养犬(quan)人提出了较高(gao)的管理注意义务,实质(zhi)上也是提醒养犬(quan)人在(zai)能够承担义务的前提下,才能够拥有养犬(quan)自由的权利(li)。
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,要充分认识到,追逐(zhu)和撕咬是犬(quan)类天性,不(bu)能以“我们(men)家(jia)狗从来不(bu)咬人”“我们(men)家(jia)狗特别听话”等理由放松对犬(quan)只的管理。犬(quan)类伤人案(an)件中除撕咬行(xing)为(wei),更多是对被侵(qin)权人产生惊吓而导致的人身(shen)损害赔偿,该种情形的赔偿数(shu)额也往往远高(gao)于单(dan)独咬伤的损害,所以为(wei)有效避免该类纠纷产生,遛狗等出行(xing)时应拴狗链,确保宠物犬(quan)始终在(zai)可控范围内。
同时,法官还提示,在(zai)突然(ran)遭遇无人看管的大型犬(quan)时,首先要保持镇定,切勿(wu)惊慌,尽量保持安全(quan)距离。一旦发生伤害情况,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。
来源:澎湃新闻